-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13
- 【生效日期】2009-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莆铁路莆田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莆铁路莆田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9]4号)
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和省委、省政府铁路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莆田铁路建设步伐,保证向莆铁路莆田段顺利动工和按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莆政综〔2006〕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迁组织形式
市政府调整充实“莆田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各相关区分别成立“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向莆铁路莆田段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铁路办和各相关区铁路办各自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协调、处理铁路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征迁范围及计量原则
(一)征迁范围为向莆铁路莆田段,具体以批准的施工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二)征地和拆迁及各种附着物数量按国家现行规则计算,经市铁路办和各区铁路办、铁路建设单位、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计单位和所有权人实地核实后确定。
(三)因铁路拆迁而产生的边角房经相关各方确认后,随主线房屋一并拆除,按照同类房屋标准补偿。边角房所属的宅基地与红线征地的边角地、夹角地按征地总量的2%控制,超出部分的用地,按红线内征地标准补偿,其权属归铁路建设单位。
(四)拆迁特殊建(构)筑物(学校、庙宇、祠堂、厂场房等),本着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处理的原则,对有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对无补偿标准的或协商不成的,其补偿费用由相关各方共同确定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评估协议由铁路建设单位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支付评估费用。
(五)拆迁涉及部队、铁路、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单位、特殊情况的,由相关各方协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确定个案补偿费用。
三、征迁补偿及计价办法
(一)征迁工作责任。市与区之间采用“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由沿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铁路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包括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实施。征迁安置经费由市铁路办负责筹集,并按照“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根据征迁工作进度核拨相关区使用。
(二)征迁按实核算办法。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采取先预拨后按实结算的办法。根据各区征地拆迁进度,由市铁路办按照数字化地形图测算的数据,征地每亩暂按3万元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50元标准,其他附属房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0元标准,分期向各区铁路办预拨征地拆迁补偿款。由各区按照《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各区最终征地拆迁补偿款,待相关各方核实后多还少补。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选择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各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临时过渡费。
(三)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核算办法。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原有评估确认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每平方米另作价补偿905元,不再提供安置用房。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采用分别选址集中安置方式予以解决。对原有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用地进行报批;对原有拆迁房屋为国有土地的,采用国有用地进行报批。所在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情况下采取收购原有闲置安置房办法解决部分安置问题。安置房建设层数原则上为多层,安置区用地按照拆迁建筑占地面积1:1.2核定,对于因规划要求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可以按上述拆建比上报安置区用地,建筑面积以容积率2为基数,所节约土地采用国有收储用地报批,以便今后收储拍卖,所得全额返还给各县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安置房建设由所在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功能、同面积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用房的征迁、设计、三通一平、建设、验收、分配、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经费,市对区按综合单价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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