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无锡市政府
- 【发布文号】锡政发〔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生效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无锡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充分调动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不断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保证财政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将考核管理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从单纯考核结果转变为重点考核日常征收管理过程,对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负责征收或代征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
三、考核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
1.政府专项资金;
2.单位非税收入。
(二)政府调节基金
四、考核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考核
1.政府专项资金
(1)政府专项资金考核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
(2)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工作奖。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收支平衡;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净收益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给予一次性手续费50万元。
2.单位非税收入考核
(1)行政机关类,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对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给予实际统筹数10%的手续费。非税收入超收部分,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外,其余部分的50%用于项目追加,50%上缴预算统筹。
(2)财政补助类,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收部分,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外,再按20%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另外50%部分可用于项目追加。
(3)自收自支类,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收部分,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基金征缴范围、征缴比例按《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调节基金考核
设立政府调节基金贡献奖,对当年上交政府调节基金总量前10名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手续费。
五、配套措施
(一)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因素),部门、单位完成本年度收入预算的,方有资格参与考核,未完成本年度收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参与考核。
(二)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检查中发现部门、单位存在无故滞留资金,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的,以及未按《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规定进行减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三)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其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委托代征单位擅自办理非税收入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六、考核资金的使用
政府非税收入手续费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单位专项经费及业务经费的不足,不得擅自用于人员奖励。凡涉及奖励的,应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两年。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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