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
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五、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十、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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