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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24号)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请示》(国核运司〔2008〕3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W(09)03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应完成有关无损检验规程,经委托单位认可,并严格执行。



附件: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活动范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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