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办字〔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2-04
- 【生效日期】2009-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
(办字〔2009〕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用地产出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下同)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原则
(一)产业导向。支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拉动作用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
(二)总量控制。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总规模,不超过当年省预留用于急需开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分批安排。坚持保重点、保急需、保开工,分批次安排项目用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不搞地区平衡。
(四)节约集约。引导项目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集中,鼓励轻型装备制造、高新技术、轻工、纺织服装、仓储物流等项目使用多层厂房,有条件的工业区要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土地容积率。
二、用地标准
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聚集区发展规划。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要高于我省规定标准(见附件1、2),其中选址在国家级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为250万元/亩,选址在省级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
三、审批程序
(一)确定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总量。根据年初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定急需开工的省重点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总量。
(二)确定批次项目计划。各设区市要认真筛选条件成熟、能马上开工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主管副市长签字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筛选急需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原则上每两个月由常务副省长、主管副省长召集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特别急需项目,随时研究安排。
(三)下达项目批次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的研究意见,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并编报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批次用地计划,经主管副省长、省长批准后正式下达。
四、监督管理
(一)凡列入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计划下达后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能开工的,在安排下一批次用地计划时,扣减项目所在设区市相应用地计划指标。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项目用地审批后监管力度,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虚报投资额以提高投资强度多占土地的项目,以及搭车占地或随意调换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下一批次用地计划指标。
(三)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衔接,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做好用地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共同推进土地的审批和供应,保证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如期开工。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征地工作,督促业主按要求缴纳征地补偿资金,并按规定补偿被征地农民,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及早建成投产。
附:1? 37个大类行业建筑容积率表
2? 37个大类行业投资强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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