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11号
- 【发布日期】2009-02-06
- 【生效日期】2009-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将十分严峻,统筹做好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重点做好稳定企业职工就业和促进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和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促进保就业和保增长目标的实现,推动首府南宁和谐发展。
二、落实积极的就业培训政策,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实施特别的职业培训计划,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主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将培训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返乡农民工、困难企业在岗职工、高校毕业生、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同时,动员适龄青年进入技工学校进行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相应延长培训期限,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此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缓解就业压力。
1.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1)继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2)组织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参加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参加引导性培训,掌握进城务工的基本知识。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通过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掌握当地农业发展所需的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实现就地就业。
(3)组织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等参加创业培训。推行SIYB创业培训模式,提升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4)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为企业恢复扩大(转型)生产经营储备生产骨干和技能人才。
(5)引导和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毕业生参加为期3-12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减轻就业压力。
(6)动员35岁以下适龄青年(非在校学生)进入技工学校参加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和学费减免。
2.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到市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市县财政按一定标准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确保返乡农民工能安心参加培训。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培训时间计发。
3.将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扶持政策
1.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奖励1000元给用工单位。
2.对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金融经办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扶持职介机构加大职业介绍力度。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介绍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要简化原申请审批手续,尽量方便职业中介机构和求职农民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规定执行。
(四)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1.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本市户籍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2.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落实就业政策所需经费,从中央转移就业补助资金、自治区创业就业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市、县(区)财政等途径统筹安排。各类补贴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的返乡农民工是具有南宁农村户口,2008年下半年开始返回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返乡农民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免费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审批程序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三、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期
实施“五缓三降三补两协商两提高”等有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帮扶企业渡过困难期的政策措施,通过保企业来保岗位。
(一)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8%降低为7.5%;二是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为1%;三是降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08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由现行的0.5-1.3%降低为0.4-1.2%;2009年降低费率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从发生工伤事故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缴费比例。
上述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程序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9]16号)执行。
(三)给予企业和失业人员补贴或补助。一是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助。
(四)妥善协商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五)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09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水平。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实行工资保障金适度放宽政策,减轻企业压力。对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2009年缓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08年以前已缴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根据企业申请,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实,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工资支付情况, 可先予部分退还或全部退还,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完善医疗保险多平台政策,以适应不同经济状况的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单建统筹基金、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建立多个参保平台,保障各类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进行参保,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及农林场归难侨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本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指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一是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五是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四、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动态信息报告制度。一要密切注意返乡农民工的情况,及时掌握各县区返乡农民工的返乡原因、就业愿望、就业技能、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实行“返乡农民工状况”旬报告制度,要保证工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在此基础上,制订预案,落实应对处置措施。二要加快完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尽快开展本村返乡农民工情况调查,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宣传政策,发布就业信息,开展就业服务。各县(区)要保证每个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一名协管员,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经费,市财政给予每个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补贴100元/月,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给予解决。
(二)积极拓宽农民工转移就业渠道。一是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广东等我市农民工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活动,及时收集、发布劳务输入地区的用工数量、行业工种、工资待遇等需求情况,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可靠的就业渠道,提高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二是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落实好返乡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区要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区独立建立返乡创业园,各县区可在工业园内开辟返乡创业园区。三是加强对新建项目跟踪服务。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机会,组织开展就业岗位信息调查,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做好返乡农民工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四是支持返乡农民工参与家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给予农民工一定工资性补助。同时,积极培育、扶持本地特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提升品牌效应。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稳定城镇就业局势。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等专项活动,把专场招聘会开到街道、乡镇,开展为各类群体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送服务等就业服务,免费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使各类群体享受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通过在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中划出一定场地给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经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的场地问题。开辟一批既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又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网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家政服务等行业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用好用足鼓励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政策,为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后续就业扶持,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
(二)切实加强失业预警调控。一是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定期发布失业监控预警简报,加强失业调控;二是落实企业裁员预报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需要裁员的,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三是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行为。引导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在政府的帮助支持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组织在岗培训等方式,尽量保留岗位,保留生产骨干,减少裁员。
(三)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刚性执法,柔性服务”的原则,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人文服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在“调解”、“协调”两个方面下功夫,突出事前监察和事后服务,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争先创优”,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尽可能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劳资矛盾和劳务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纳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通过联席会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也要通过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稳定就业局势。
(二)部门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好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发展和扶持特色农业,拉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业产业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劳动预备制培训;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核,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信息的掌握,协调相关部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为促进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献策出力;宣传部门要发挥各级新闻媒体在宣传扶持政策、形成正确舆论导向方面的作用;其它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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