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2-16
- 【生效日期】2009-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我市县域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试点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成熟一家,试点一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3.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试点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区、县(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会同有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各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试点工作部署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试点区、县(市)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具体方案。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报请批准一家的原则进行试点。根据试点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在全市的推广力度。
1.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应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由一位区、县(市)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金融办。
2.要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净资产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积极出具本级筹建审核意见,支持申报工作。
3.发起人和企业出资人为外资企业的,要指导其先到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外商再投资审批手续。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试点申报材料。
2.由市政府金融办召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论经征求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资本金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并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及没有不良记录,确保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金融办将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向辽宁银监局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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