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2-23
- 【生效日期】2009-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2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检工作任务
第二轮联检工作任务为2071.7公里,其中:2009年完成9条共689.1公里、2010年完成5条共249.2公里、2011年完成11条共540.8公里、2012年完成5条共237.5公里、2013年完成6条共355.1公里(联检工作具体任务见附件)。
二、联检工作安排
涉及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县区,要在当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11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检查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联合检查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资料档案一式5份,其中自治区民政厅、毗邻市民政局、毗邻县区民政局各保存一份,并在实施联合检查的次年1月31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三、联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强化责任,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合检查安排、联合检查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合检查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合检查的牵头等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如期完成联合检查工作任务。
(四)扎实工作,确保稳定。要按照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精神,加强平安边界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区、乡镇、村组毗邻地区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积极沟通,加强合作,增进友谊。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线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做好预算,保障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做好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要建立边界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联谊互访、边界矛盾纠纷排查和联合查处等制度以及边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水平,巩固勘界成果。
附件:1、南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表
2、南宁市与毗邻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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