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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中核韶关金宏铀业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169号
  • 【发布日期】2009-02-24
  • 【生效日期】2009-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中核韶关金宏铀业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中核韶关金宏铀业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函

(环办函〔2009〕169号)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核韶关金宏铀业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请示》(中核铀发〔2008〕452号)收悉。我部已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中核韶关金宏铀业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鉴于目前与该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建成,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也已基本落实,我部同意你公司开始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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