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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吉政发〔2005〕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部门,属行政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驻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进行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务,为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服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吉林、政务联络、事务协调、信息收集、接待服务、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中介咨询、劳务输出、干部培训、推介吉林名优产品、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驻外机构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省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直有关部门要协助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强对办事处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指导,妥善安置轮换人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年定期向省政府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须提前向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事处派员参加。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办事处机关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不得擅自增设内部机构和超编用人。机关干部的任免和调配,要认真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机关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

第九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5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属于省管干部的,按省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不属于省管干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随带家属,需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提出意见,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同意后,按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办事处处级非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决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办事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和处级以下从省内调入的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时间。选调轮换制干部,办事处、选调者本人和派员单位须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工作协议书》,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监督,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为降低行政成本,办事处人员不足时可在驻地按有关规定聘请雇员。

第十四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档案副本(档案正本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不迁移户口,家属不随迁,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

第十五条 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由办事处会同派出单位对其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非因本人原因,原工作单位应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办事处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做好选派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办事处锻炼的工作。

第十七条 办事处要按照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精神,加大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解聘辞聘制度,规范内部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十八条 办事处所属企业单位的员工实行合同制,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并逐步与办事处脱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积极试行会计委派制。办事处可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选派素质好的财会人员到所属企事业单位任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机关财务与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分开管理的原则。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务专户管理,不得坐支、设立小金库或搞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对办事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是省政府的资产,委托办事处管理和使用,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并按规定收取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办事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管局审核和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交省管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除搞好从事接待服务的宾馆(招待所)经营活动和为服务两地经济开展的中介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生产、贸易、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已办的经营性企业(公司)要尽快理清产权关系,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与办事处脱钩。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事业单位经营,并按委托经营资产的额度享有所有者权益。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管理体制,可以逐步实行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调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成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三十条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奉献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廉政建设。各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勤政务实,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树立吉林省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部门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吉政发〔1998〕15号)和《 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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