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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06号
  • 【发布日期】1984-06-21
  • 【生效日期】1984-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1984年6月21日津政发〔1984〕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我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发展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深入地认真地进行改革。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不仅是农村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正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刻指出的,供销社若不深入改革,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供销社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相应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并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更好地发挥国家和农民、城市和农村经济联系的纽带作用。
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涉及方面很广,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与配合。郊、县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
为了疏理流通渠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村商业的指示精神,对我市供销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
供销社本来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把这一集体所有制商业改成了全民所有制商业,造成供销社同农民的关系日益疏远,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供销社自身的发展。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正本清源,恢复原来的合作商业性质,发扬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成为一个独立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体系。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也是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既担负着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又承担着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动,支持和促导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扶持农村专业户、专业村、经济联合体,组织和推动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营;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项服务,成为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国家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各级供销社都是独立的企业,又相互连结成一个经济联合实体。下级社受上级社领导,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个企业都必须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本企业执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开拓经营服务领域,完成好自身的任务。
各级供销社过去积累的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改革后仍归供销社无偿使用和统一管理,由财政和银行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挤占、挪用和私分。
供销社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集镇建设,设置机构和网点,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供销社同各种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实行双边或多边的联营,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扩大农民股金在供销社自有资金中的比例
放手吸收农民股金,是供销社同农民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关键。吸收股金拟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入股。入股金额不限,现金、实物不限,个人、集体不限,供销社内、外部不限,城乡、地区不限。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对个人股金按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对集体股金按集体企业存款年利率计息,在税前支付。然后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照章分红。
(二)集资联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专项投资和带劳投资发展联营。集资联营的企、事业都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和纳税办法,按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计基〔1982〕878号《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执行。现已开展的专项联营,也要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
吸收的股金和投资,连同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商品购销,也可以用于生产、流通设施建设;可以在本地使用,也可以跨地区投资。

三、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各级供销社必须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从促导生产、服务农民出发,突破现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通过自营、代营、联营、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逐步建立起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商业服务体系。
为开拓供销社的经营服务领域,明确以下原则:
1.对于计划内一、二类农副产品及民用建材,按现行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可以经销或自营,也可以同主管部门联营、联办;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零售或经营批发。
2.对农民要求销售的农副产品,供销社应积极收购、扩大推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城镇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贸易货栈,组织农副产品进城或集散;根据需要组织农民、专业户同城市零售商店挂钩,直运商品进店销售。
3.凡基层社无力兴办的供销、加工、储藏、运输等业务,上级社应积极承担,或与基层社联营、联办。
4.各级供销社应大力发展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和建材加工,发展饮食、服务、修理、租赁等业务,承担乡镇工业所需原料的供应和产品推销业务。
5.要密切与国营商业的合作,扩大工业品下乡,凡需要增设网点的地方,应支持国营商业下伸设点,也可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联营设点或由供销社代批代销。
6.大力开展综合服务,满足农民对资金、技术、储藏、加工、运输、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发展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贸易中心,发展地区间农副产品交换
为使农副产品流通走向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路子,活跃城乡和地区经济交流,发挥天津市作为农副产品集散地的作用,由市供销社组织社会集资,在国家扶持下,加速筹建天津市农副土特产品综合贸易中心,立足天津、面向全国,给商品生产者、运销商提供一个设施比较完善的交易场所。
同综合贸易中心配套,相应地建立若干专业性贸易中心。当前,先在市果品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市供销社果品食杂、农副土特产品、日用杂品综合、农业生产资料等四个贸易中心。其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组织地产商品进城和外地商品进市,繁荣本市市场;疏通渠道,产销见面,按照商品自然流向,开展物资交流;完成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调、存任务;建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提供内销及出口货源,并参与对外贸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扶持农村商品生产。贸易中心的经营方式应灵活多样,兼有自营、代营、联营;对客户要做到不分地区、不分所有制形式、不论买卖大小,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还要大力开展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地传输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促进流通。

五、按合作商业性质调整政策、改革制度
供销社目前实行的价格、财务、劳动、人事、分配等政策和制度,必须相应加以调整和改革,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职工办好供销社的积极性。
(一)价格管理
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下,价格管理应适当松动,以利搞活农村经济。其原则是:
1.对于日用工业品(包括烟、酒、食品及工业品),在保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一定幅度的花色品种差价,允许企业在浮动幅度内定价;企业对自采的工业品,可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2.完成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产品,本着平抑市场价格的原则,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
3.允许企业将接受农民委托,从外地购进的计划外产品和紧销商品,以进价加合理费用供应。
4.水产、肉(不含猪)、禽、蛋等鲜活商品,国家委托购销的执行国家价格;完成国家计划以后议购议销的部分,价格随行就市。
5.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物资及建筑材料,国家分配部分执行国家牌价;企业在计划外自行采购和自行加工的,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二)财务管理和减免税
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原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退税,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供销社的税后盈余,除按规定向上级社缴纳调剂基金外,设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同级理事会管理,根据兼顾业务发展和社员、职工利益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税收方面,对下列情况可予以照顾:
1.由社员和企业集资新办的生产、加工、储藏等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对城乡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现有盈利较低、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
3.受国家委托代购农副产品收取的手续费不缴纳批发税。
郊、县供销社为农村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服务而经营的大宗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的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照顾。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
供销社因承担国家储备任务需要增加的设施,由国家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供销社系统自筹的基建项目和集资新建项目,逐级报批,由市供销社综合平衡后下达,并向市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基建材料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解决。
(四)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供销社的领导人员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做到能上能下。基层社、郊、县联社、市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经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提出候选人,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监事会从两会成员中推选。基层社和郊、县联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即是同级社的主任、副主任;郊、县联社领导成员的预选名单,应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供销社的意见。各级理事会成员,在规定任期内可以罢免,任期期满后也可以连选连任。各级社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职务津贴,原则上不予调动,以尊重民意,保持干部的相对稳定;落选后取消职务津贴,就地安排工作。市公司经理由市供销社任命,副职由经理提名,报市供销社批准,科级干部由经理任命。公司下属基层门市部的经理由职工选举产生,报上级批准。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可以选进各级领导班子,选上的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原岗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做到能进能出。今后,招收职工由各郊、县社提出招收名额,报市供销社批准后,主要在农村、城镇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公开招收,由郊、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来自农村的人员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表现好而工作又需要的,可以续订合同;表现差或工作不需要的,可以按合同规定辞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安插人员。对现有的长期临时工,由郊、县联社统一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合同工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合同工退休基金制度。
企业可根据需要,公开招聘专门技术、管理人员。受聘人员也实行劳动合同制,报酬由招聘单位确定。
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项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工资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各级社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原“混岗”人员不再分营,已分营的也不再“混岗”。
(五)改革分配制度
供销社实行按劳分配,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具体办法如下: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供销社系统除保留原集体企业和基层社税前列支六十元奖金外,实行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职工劳动分红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不计算在奖金之内,不缴纳超额奖金税。
3.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发放,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认真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经济效益高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财力,对工作好、贡献大的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给予工资升级,也可以给本单位全体人员浮动升级;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能享受奖金和劳动分红;亏损单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扣发工资。
(六)调整基层社设置和上下级经济效益
要结合体制改革,按经济区设立基层社;现在“以社建社”的,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以适应集镇建设和发展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的需要。
要适当调整上下级社利润分配比例和批零差价,其原则是,把目前存在的上大下小改为下大上小,以调动基层社和零售单位的经营积极性。
以上改革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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