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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93号
  • 【发布日期】1999-08-04
  • 【生效日期】1999-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1999〕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是自治区级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学术性社会文化机构,是自治区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有关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图书馆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为加快自治区图书馆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展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和自治区文化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暂行)办法》。请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捐赠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捐赠活动(暂行)办法

一、为了搞好自治区图书馆建设,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图书馆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范围
(一)接受各类图书和图书馆所需的各种实物捐赠;
(二)接受图书馆建设所需的各种劳务捐赠;
(三)接受图书馆所需的各种信息、技术服务捐赠;
(四)接受资金捐赠。

三、为了纪念自治区图书馆全面开馆这一重要社会文化活动,铭记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对图书馆建设的重要贡献,在馆区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纪念壁,并在图书馆馆舍专设一陈列室,陈列与图书馆建设有关的各种资料、物品和为图书馆建设做出贡献的人物事迹。
(一)个人捐赠款物折算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企业、单位、团体捐赠款物折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将在陈列馆陈列有关图书、简介,在媒体鸣谢并铭刻在永久性纪念壁做永久纪念;
(二)个人捐赠款物折算人民币一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企业、单位、团体捐赠款物折算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将在陈列室陈列有关图片、简介、并在媒体鸣谢;
(三)各种捐赠均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品,并予以鸣谢;
(四)凡给予图书馆捐赠的人士都将被邀请参加图书馆开馆仪式,并刊载于图书馆全面开馆纪念册做永久纪念;
(五)自治区图书馆将为捐赠者提供各种图书、信息服务;
(六)尊重捐赠者提出的其他鸣谢方式;
(七)尊重捐赠活动人员由自治区图书馆建设领导小组聘任并颁发证书。

四、捐赠款物的管理与使用
(一)自治区图书馆为管理和接受捐赠的机构。受理与图书馆捐赠建设有关的事务,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帐户管理捐款;
(二)所有损赠款物一律用于图书馆建设;
(三)充分尊重捐赠者捐赠使用意愿,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捐赠款物,并通知捐者;
(四)所有捐赠活动均依法进行,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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