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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持我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

1、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促进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外贸、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联系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出口退税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2、认真研究分析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后对我省所产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出口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各项预案,做好应对工作。

3、做好各项衔接工作,保持平稳过渡。注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积极适应政策调整,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1、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税局、省贸经厅等部门,按照中央退税机制改革方案,尽快制订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我省出口退税中央、省、市(州、地)财政共同负担的机制,超基数部分由中央、省、市(州、地)按增值税分享比例负担。

2、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口退税政策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

3、有关部门要督促出口企业及时申报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进度。在出口退税指标允许、退税单证齐全和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保证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信用较好的企业及时退税;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优先给予退税,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农产品出口优先给予退税。

三、继续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1、积极扶持有色金属和钢材等金属原材料产品出口,确保改革后我省外贸出口不出现大的滑坡。同时,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农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自产自销等重点商品的出口。

2、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优先给予技术改造支持,优先保证电力供应,优先安排铁路运输,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3、鼓励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出口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加强和改进各项服务措施

1、各级外贸、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帮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2、加快落实国家给予中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作进度,不断增加出口企业数量,扩大外贸经营队伍。

3、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将国家的新政策、新措施传达给企业。

4、进一步落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加快通关速度。落实“一次退单、两次办结”制度,采取“快速转关、提前报关、担保验放”和预约查验、上门查验等措施,加快出口报关单签退速度,进一步理顺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

5、加快出口商品验放速度,缩短检验检疫流程,降低出口企业检验检疫和仓储成本。确保出口量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诚信度高的企业产品在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口岸免予查验,直接放行。要及时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检验检疫标准以及认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国外各种技术壁垒。

6、加强对出口数据的监测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统计数据,为外贸出口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出口企业的融资环境

1、改革完善外贸发展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办法,向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创汇大户及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倾斜,已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收回后可适当用于扶持出口。

2、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对有色金属、钢材等出口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扶持,对出口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流动资金和进口料件外币借款,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对于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授信额度内,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及时办理各项出口信贷业务。

各地和外贸、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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