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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5
  • 【生效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鉴于氟虫腈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利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就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已撤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四、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办理生产批准证书和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五、在我国境内生产氟虫腈原药的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已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虫腈生产、销售记录,不得将含有氟虫腈的产品销售给未在我国取得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

各级农业、工业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含有氟虫腈农药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农民科学选购与使用农药,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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