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节[2008]第6号
- 【发布日期】2008-10-09
- 【生效日期】2008-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节[2008]第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节[2008]第6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
为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以下简称《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已经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660129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商品名称(涉及到进出口的应包含商品HS编码)、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采取逐批次颁布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增加。
第三条 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过程采取政府主导、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管理目录” 的制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 确定产品进入重点管理目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产量较大,应用广泛,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威胁、破坏大,对人体健康损害大的产品及材料;
(二)选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被无毒无害物质或低毒低害物质替代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可行的产品;
(三)选择虽无法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却可以满足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且满足限量标准的产品生产在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是可行的产品。
(四)选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因污染严重而被限制的产品。
(五)选择其他应该被列入重点管理目录管理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专家数据库。专家由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数据库。
第七条 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提出。
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名单建议(提交的材料包括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和调研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议名单提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小组讨论,确定建议名单。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成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独立对拟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的产品进行技术、经济、产品强制认证予以评估并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建议名单中产品所涉及的行业从专家数据库中遴选产生。
第九条 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交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性、经济性及产品强制认证等相关内容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将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报告,商认监委确定重点管理目录批次草案,并就重点管理目录批次草案内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对影响面广的重点产品,在业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商认监委对重点管理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目录经部际工作协调小组讨论确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将修订后的重点管理目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最终确定重点管理目录,并履行WTO/TBT通报义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点管理目录通报期间的评议意见进行研究,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统一答复。
第十四条 WTO/TBT通报程序结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公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第十五条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问题的相关产品,可临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目录原则上每年补充、更新一次,因特殊需要,可以在不违反本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适时补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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