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5
- 【生效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946号公告精神,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第946号公告关于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对阿维菌素等47个农药品种的单制剂产品部分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见附件1)。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相关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二、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其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四、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二)已批准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已批准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续展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三)生产企业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后,相应的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可在申请换证或更名的时候申请变更。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标准编制说明;
3.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4.变更后的农药产品标签样张。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按照已批准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标注。如需变更农药产品毒性级别,生产企业应当重新提交毒理学资料;
5.需调整农药产品登记使用剂量的,应当提供相关试验资料。
五、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需要变更。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六、卫生杀虫剂等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及梯度设定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而定。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七、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变更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已生产的农药产品,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八、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统一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九、已在境外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生产企业可申请保留其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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