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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办字〔2009〕30号
  • 【发布日期】2009-02-25
  • 【生效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9〕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和企业等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有的地方和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在地方和部门滞留时间过长,没有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和审批时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且未说明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公文秘密等级、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繁多,有的简报内容空洞等。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报送省政府公文工作。要针对本地本部门公文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定,办公厅(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报送的公文符合规范、准确无误。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须经办公厅(室)统一审核把关,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出访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审签公文时,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各地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包括以信函、内部签报形式)。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应报送省政府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不得以部门办公室、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扩权县(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外,各县(市、区)政府(不含扩权县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省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等,一般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应按原规定程序报送。省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需请示省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省各行业协会在工作中需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向省政府报送。

三、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

(一)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联合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要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二)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二)对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转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属于需要报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对省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随收随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定期报告办理进度。

(四)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五、确保公文报送质量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突出主题,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大力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言止、条理清楚、内容准确、文字简练。报送省政府和报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主送机关一般只写“省人民政府”,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使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同时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省政府报送“意见”时,文中应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三)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上行文的要求确保体例、格式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公文用纸和字体、字号要符合规定。主题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引。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要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五)确属紧急事项的,要在文中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省政府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要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六、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

(一)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目前文件过多的问题,努力把发文数量减下来。省政府各部门之间,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与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均由主办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一般不要抄报省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对国家部委主送省政府的公文,如需贯彻执行的,一般由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二)大力压缩各类简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一种报送省政府的简报。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等编印的简报,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需要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名称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备案而报送的简报,办公厅不予受理。

七、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公文报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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