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35号
- 【发布日期】2009-03-10
- 【生效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3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精神,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工作重心,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开展物价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经济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把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放在物价工作的首要位置,转变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认真落实清费减负政策,为保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和涉及企业的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或停止征收。要加大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施工、投产各环节收费的治理力度,落实好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要监督执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要求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相关收费依据,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各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积极拉动市场需求
从现在起,解除2008年初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针对粮油、肉蛋奶等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所需热轧卷板、彩涂钢板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电煤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同时,积极开展价格服务工作,通过价格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内外重要市场价格信息,为经济发展服务;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农业发展;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促进社会稳定;强化对农贸市场价格监测,促进商品流通,积极拉动市场需求。
四、用好用活价调基金,促进经济发展
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稳定价格、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省政府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免征一年价调基金。我市要在认真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同时,一方面加强减免企业资格审核,做到该免则免,应收则收;另一方面积极拓路开源,扩大增收渠道,争取各方支持,学习外市经验征缴中省直企业价调基金。二是加强价调基金管理。对价调基金征收使用过程中各环节要按程序办理、全方位把关,严格实行基金入库交接、使用审查和事后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入库、及时办结。三是合理使用价调基金。运用价调基金继续开展“放心豆腐”工程和农副产品特色基地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壮大绿色、环保食品产业。要继续关注农资供给及价格情况,必要时给予支持。根据节日市场价格态势,要继续实行补贴运费、补贴差价等措施,吸引货源,稳定市场物价。
五、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
要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做好自来水成本价格测算工作,进一步推行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逐步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要根据省物价局要求,做好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测算工作,2010年底前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每立方米不低于0?80元,实现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对县(区)污水处理价格管理,鼓励已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和乡(镇)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六、配合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垃圾处理范围。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合理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坚持合理盈利原则,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前期调查、测算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七、规范政府定价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建设、住房消费的价格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审核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降低低收入群体居住负担;要及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全力支持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建设。要继续整顿规范住房交易环节收费和入住环节收费,落实市物价局《关于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本价发〔2008〕194号)规定,全面推行商品房交易“一房一标价”制度,坚决制止商品房开发建设中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经济利益。
八、落实电价改革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
要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落实烟气脱硫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落实对风力发电、沼气发电、秸秆发电每千瓦时补贴优惠政策,支持利用余热、煤矸石发电;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的惩罚性电价,促进节能减排;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同时,要做好企业转供电成本的审核测算工作,制定转供电变损、线损加价费用。加强对指定销售商品的价格审核,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九、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要加强药品生产成本审核,帮助企业严格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企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维护患者利益。要按照省物价局定价目录及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审核工作,重新调查测算原材料进货价格、生产成本,合理制定自制药品价格。要积极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严格审核购进成本,降低采购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十、加强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预警水平
要紧密结合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对国际市场原油、粮食等大宗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及时反映最新的国际市场价格动态;要加强对我市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分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完善市和县(区)价格监测网络,集中力量抓好全市主要市场粮油、肉蛋禽、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同时,要定期调查采集有代表性集贸市场重要的食品价格和供求信息,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引导群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
十一、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要及时调整物价检查工作重点,紧紧围绕保经济增长,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消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价格权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办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做到报必接、接必办、办必果。同时,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要继续推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行人性化执法,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权益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本溪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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