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33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09〕3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本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一)统筹城乡就业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做好农民转移就业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要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本溪劳务输出品牌。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积极推进工业化进程,按照“二三一”的顺序,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全面提升第一产业,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扩大当地就业容量。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要与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工资标准,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面,建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控制度,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用工行为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要加大对农民工密集、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和职业病危害多发行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大力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
(十一)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要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并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70%的培训经费;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30%的就业奖励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认真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十二)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继续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继续设立“宏志班”等政策。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与所在单位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要为农民工制定更加优惠的参保政策,允许参保农民工补缴2001年7月以后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取得城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农民工,可凭相关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办理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强制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城务工农民既可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也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其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经验,对农民工实行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八)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对农民工中被评为地级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应优先准予落户。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违法流转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任何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治理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明确农民工工作职责分工。要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农民工工作的监管力度,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全市农民工工作实行通报调度制度。同时,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将农民工工作要求、群众投诉求助事项等有关问题,对各县(区)政府通过下达交办督办通知单,进行交办并跟踪督办。对交办的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深入了解情况,提出方案,协调指导,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各县(区)也要建立旨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各级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二十五)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和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要依托乡(镇)、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登记外出劳动力返乡情况,建立务工人员联系卡,做到村有卡、乡(镇)建档、县(区)设库。要重点了解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原务工企业经营状况、自身技能(技术)水平等情况。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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