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际,市政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将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县(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使我市成为全省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城市。
(三)明确创业扶持方向,做好重点扶持工作。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特别是医药产业、钢铁深加工产业给予重点创业政策扶持。同时,注重抓好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以及省确定的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电子信息、商务会展、中介服务、金融等产业进行创业。注重鼓励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重点推进就业增长型创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挂牌保护等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业活动。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卫生部门要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市城市信用联社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县(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行业发展定位,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形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特色。街道、社区要贴近创业者完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五)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政策性壁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式。对于最低注册资金限额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者利用家庭住所改变用途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房产资料,到有
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将租借的房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除履行前款手续外,还应征得租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应向当年新创办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倾斜,优先安排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要结合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六)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积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创业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市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七)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有关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于持有创业培训证,且有市创业专家咨询团颁发的项目评估推荐书的创业人员,在办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手续时,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公章(财务章)成本费、小印鉴工本费以及企业代码证工本费、卡费、证书费验资费、会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城市私房占地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城市临时占地费。个体企业协会会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按程序申请减收、缓收或免收。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项目同上)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八)保护创业者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省、市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九)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要积极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继续给予税费优惠。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加大创业资金支持。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向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创业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对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缺少创业资金的,凭工商注册登记和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可把按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他们作为创业经费,扶持其创业。加大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率。棚户区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额度提高到每人3万元,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扩大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资金担保范围,在公务员、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身份在职人员可向其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将银行、烟草、移动、联通、电信、电业等行业的在职职工也纳入担保范围。要向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的棚改回迁居民自主优先提供创业借款资金支持,提高创业借款资金使用效率。3.实行创业补贴。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开展创业培训条件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向有创业意愿的各类人员按规定要求开展SYB创业理论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每培训1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十)增加创业资金投入,确保合理使用。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积聚区建设、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对就业和创业的资金投入。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投入,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一)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对象的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
(十二)开展“五进”创业培训活动。要引导各类创业培训机构,与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者积极开展“五进”创业培训活动。市级示范创业培训机构要重点开展好创业意识培训,县(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重点开展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创业意识培训。1.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2.创业培训进校园。高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增强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3.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的监督和管理。4.创业培训进部队。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5.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建立的帮扶中心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三)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要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其按规范标准组织教学。要扩大教师选拔范围,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效果。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实效性。要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四、搭建创业扶持平台,完善创业服务手段
(十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方投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全社会开放,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建设水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以上,各产业园要达到10户以上。要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进行孵化培养,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鼓励高校与政府、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和物业服务等配套服务。
(十五)加强创业扶持能力建设。市和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通过内部调剂力量,充实专门人员,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设立创业展示厅。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都要在2009年底之前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辖区内的创业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到2009年底,全市取得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的人数要达到200人。要将有丰富创业经验、熟悉政策、热心服务的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充实到创业专家咨询团中,并经常性地深入到“校区、社区、园区”,通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高校要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开展普遍的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经常邀请专家、校友与学生进行创业经验交流,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进行创业实践和锻炼。
(十六)完善创业项目开发管理工作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组建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小组,集中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建立创业项目库。积极发展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市场中介机构,形成完善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推荐介绍和定期发布的工作机制,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服务和我市大力发展医药产业的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要向社会征集“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纳入创业项目库。依托“辽宁省就业培训网”,实现全市和全省资源同步共享。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畅通项目信息。
(十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信息咨询、企业孵化、法律服务、认证认可、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各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开发校园创业网,开设大学生创业论坛,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与大学生在网上进行实时交流与指导服务。要将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以及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服务。
(十八)及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创业企业需求,为创业企业开展免费人才招聘服务。加强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的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营造社会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创业咨询专家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在电视台、电台开设创业专题栏目,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介绍成功案例,宣传突出事迹,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鼓励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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