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企[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9
  • 【生效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我们制定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格式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包括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其中,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填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仅汇总填列补充指标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有关文字材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情况,包括试行范围、时间、制度建设等;

(二)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上报、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包括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等;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包括当期支出的重点、方向及具体项目支出情况等;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六)未按照国发[2007]26号文件的规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包括是否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方式(纳入一般预算管理、预算外专户管理、其他方式)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汇总数据和文字材料应于每季末15日内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布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送财政部。2009年4月15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地方已发布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集中报财政部。

五、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写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讯录,于2009年4月3日前电传至财政部企业司(详见附件3)。

六、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的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552837

Email:zhangfeng@mof.gov.cn

财政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