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251号
- 【发布日期】2009-03-20
- 【生效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500千伏台东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浙北站至杭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500千伏台东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浙北站至杭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的函
(环办函〔2009〕251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浙江500kV台东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浙北站至杭北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浙电超计〔2009〕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关于浙江500千伏回浦(临海)、台东、丽水三座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和市北、浙北站至杭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9〕16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现将其中500千伏台东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中原60兆乏并联电容器规模由1组调整为2组,其余工程内容不变;将浙北站至杭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调整杭北变扩建新增2组60兆乏低压电抗器,其余工程内容不变。
该项目调整部分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该项目调整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变更后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接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变更后的建设方案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调整报告分别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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