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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37号
  • 【发布日期】2009-03-23
  • 【生效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37号)




2008年,全市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打造节会品牌、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发展县域旅游经济等中心工作,强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精心策划旅游活动,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狠抓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旅游安全,克服了各种不利因素,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任务,各项旅游经济指标稳步增长。为肯定成绩,彰先励后,促进全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栾川县等4个2008年度全市旅游工作先进县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等13个旅游工作先进单位,曲红恩等36名旅游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不断进取,为全市旅游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奋力拼搏,推动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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