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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33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6]1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6〕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余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定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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