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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3-26
  • 【生效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为保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拓展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及时到位,保证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将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征地共同责任机制,搞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促进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合理,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季卫国担任,成员单位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拨付等项工作,确保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并进行补偿安置登记,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或者社会保障措施未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需要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户口。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民政部门负责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七)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工作,防止个别农民因补偿问题出现偏激行为,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发布。通过报纸、电视台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组织各乡(镇)通过张贴政府公告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等形式,将实施时间、范围、要求、综合地价标准等相关政策告知被征地村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人员培训。采取宣讲方式,分别组织乡(镇)、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和乡镇领导干部、村民代表培训班,使之深入了解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目的、意义,熟练掌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及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水平及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实施。征地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地程序。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2.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3.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措施未落实强行征地,截留、挪用、占用或延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征地补偿政策变化的原因、依据,针对各类情况苗头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前研究解决办法,防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发生,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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