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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以中标企业为主体承办家电下乡工作。
(二)坚持政策公开、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做到政策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三)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四)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他中标产品的销售,要方便农民选购家电产品。
(五)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产品断档脱销。
(六)坚持分工协作、方便农民购买原则。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优质服务,农民可在全省范围内经市和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意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七)坚持财政补贴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在省内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审核认定手续,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起止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补贴对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不含户口在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及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
(三)家电产品补贴标准。这次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四、工作分工

为保证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商务部门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推广工作方案,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地区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指导乡镇和备案销售网点的宣传活动,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补贴政策宣传到村、通知到户;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销售网点实施动态检查管理;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点建设,检查四类产品销售网点分布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销售网点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防范促销安全事故等问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会同财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履行职责,对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

1.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补贴资金调度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 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做好补贴资金调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比例、进度和程序下拨;安排落实推广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对区、县(市)财政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认定和检查指导,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配合监察机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2.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区、县(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掌握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反馈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指导乡镇财政所保证按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案件,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3.乡镇财政所负责受理农民补贴申请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管理系统,报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委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全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家电下乡前期宣传工作。

(四)市监察部门

负责对家电下乡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问责,查处家电下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市国税部门

负责管理指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网点正确使用发票。

(六)市工商部门

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产品流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七)市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负责对家电下乡工作中非法加工组装废旧电视机等家电产品的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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