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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 【发布文号】教师函[2009]1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函[2009]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的“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研究,决定将你省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待遇等政策按《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2009〕1号文件执行。

请你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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