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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269号
  • 【发布日期】2009-03-31
  • 【生效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269号)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7名,全部由出资者推选。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司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分管本公司日常业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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