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62 号
- 【发布日期】2009-04-03
- 【生效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
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省政府于去年7月22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与八个设区市政府签订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各设区市也分别与所辖县(市、区)签订了化债责任书。省财政厅于去年底下拨了9.3亿元的补助资金,各地也筹集1.49亿元资金拨入化债专户。目前,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止3月31日,省农村综改办共核准县(市、区)申报的化债金额10.59亿元,占化债任务的45.84%;各县(市、区)实际化债7.75亿元,占化债任务的33.57%;仓山区、马尾区、梅列区已全部完成化债任务,全省共有18个县(市、区)已经完成一半以上的化债任务。但从总体上看,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进度不平衡,有的地方领导不够重视,化债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协商减债进展不顺畅,有关资料收集不完整,影响了申报及支付进度,加上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化债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认识
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的具体实践;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需要;是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切实把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化债政策落实到实处,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
二、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责任也是县级政府,必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化债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化债和协商减债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筹足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化债资金,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协商减债,以及网上申报(审批)、资金支付、销号等工作;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安排专人协助做好化债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化债队伍建设,抽调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作风扎实的干部充实化债队伍。在化债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注意工作方法,对债权人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计划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这一任务。凡超过这一时间未化解的债务,省有关部门不再予以审批,由县级政府负责自行化解,省财政厅还将相应扣减化债奖补资金。11月中旬之后,省有关部门将对这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倒计时制定化债计划,并将计划上报省综改办备案。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提前完成化债任务,并抓紧与有关债权人协商减债,签订和解协议书,按照化债流程逐级报批。凡是已经通过省农村综改办网上审批的债务,要按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收集相关资料转入销号程序。凡是近年来已自行全部化解的债务,可直接进入网上申报程序,并做好销号工作。省农村综改办要根据各地的销号及协商减债情况,及时下拨奖励资金。
四、加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督查力度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事关政府的诚信。为确保化债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向上一级政府签订化债责任书作出的承诺,按时完成化债任务。近期,省政府将派出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负责人带队的督查组,分赴有关市、县(区)进行专项督查。省综改办要对化债进度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定期通报全省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度。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化债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化债进度达不到计划的地方,设区市政府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确保各县(市、区)按计划完成化债任务。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化债任务的地方,当地政府必须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于在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发生新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福建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网上审批、支付与销号进度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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