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4-07
- 【生效日期】2009-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09〕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得到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现将上述两个规章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执法效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各项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及省局和分局对本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担任,省局各处室、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监督组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其他处室、分局配合。
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组,明确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四条 省局执法监督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协调监察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作出改进监察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意见或决定。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 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和分局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机关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各分局要确定执法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确定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机关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措施等情况;
(二) 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1.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是否依法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是否按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处罚中对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有处罚不一致、显失公正的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2.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3.在煤矿“三同时”监察执法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的行为;
4.在煤矿事故调查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事故调查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审理、颁发各类资格(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6.是否按规定汇报煤矿死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有关重大事项。
(三)执法中有无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廉洁行为;
(四)是否存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采取单位自查汇报,监督现场执法过程,抽查各类执法文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
(一)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由省局执法监督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于每年1月份、7月份,对省局有关处室及各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
(二)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文书评比暂行办法》,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行政执法及执法文书使用评比活动,进行执法监督;
(三)进行听证案件审理监督,对分局进行的听证等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研讨会,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对策;
第九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经行政执法监督组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按《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皖煤安监政法〔2007〕24号),省局对机关各处(室)起草和分局制定出台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办法、措施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完善监督体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较重行政处罚审批制度。省局和分局对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对个人一次罚款5万元以上(不包括5万元)、对单位一次罚款50万元以上(不包括50万元)、作出责令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公司所属煤矿矿井停止生产(施工)、停产整顿、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事故调查处理等要经集体研究,要填写《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较重行政处罚审批表》(见附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下级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分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执法处室和各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省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分局局长任成员。评议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局组织评议考核时,成立评议考核小组,评议考核人员由省局分管领导及各处室、分局人员组成。
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对省局执法处室及分局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监察执法计划制定及完成情况、执法效果;
(三)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情况;
(四)定期进行执法状况分析和安全状况分析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政务公开、普法工作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包括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项)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 评议考核计分办法:
(一)省局执法处室的评议考核计分办法(详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处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表)。主要从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2个方面考核计分。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45分)。主要考核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计划重点是三项监察计划完成情况。
2.执法行为(55分)。主要考核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罚依据、公正执法、执法效果、事故报告(包括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事项)及调查处理、信息报送、文明执法、服务态度等。
(二)分局的评议考核计分办法(详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表)。主要从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内部执法监督3个方面考核计分。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30分)。主要考核行政执法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执法计划重点是三项监察计划完成情况。
2.执法行为(50分)。主要考核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罚依据、公正执法、执法效果、事故报告(包括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事项)及调查处理、信息报送、文明执法、服务态度等。
3.内部监督(20分)。主要考核分局落实省局制定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二次,时间一般安排在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评选行政执法先进监察处室和先进分局,报省局党组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先进监察处室和先进分局的必备条件:
(一)先进监察处室的必备条件:
1.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或综合排名在前三名;
2.业务范围内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考核指标内,无重、特大事故;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九条纪律”和省局党组“十条禁令”,年度内无违纪被查处的监察员。
(二)先进分局的必备条件:
1.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或综合排名在前两名;
2.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考核指标内,无较大事故;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九条纪律”和省局党组“十条禁令”,年度内无违纪被查处的监察员;
4.年度内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案件。
第十条 省局根据评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对先进监察处室、分局给予表彰;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象应积极配合评议考核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从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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