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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无锡市
  • 【发布文号】锡政发〔2009〕83号
  • 【发布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无锡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9〕8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

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是指在推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将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住房,统一置换安置到符合城镇规划的居住集中区,实现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区域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现就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农户自愿,政策引导。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正确引导,合理疏导,积极鼓励,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确保农村居民受惠得益。二是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按照“三个集中”的总体要求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依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切实控制安置用地规模。三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运作方式,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四是依法办事,阳光操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确保补偿安置公开透明。

二、范围和对象

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和城镇体系规划区以外的农民住宅。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自然村为单位有困难的,可以按5户以上集中连片的农户为单位。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面积以农户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依据。

三、相关政策

(一)补偿安置。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执行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安置主要形式有:到城镇居住集中区置换安置房、货币补偿到城镇购置商品房、部分或全部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由公司经营。具体补偿安置,按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确定。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区域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置换补偿安置,原则上参照市重点工程和经营地块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1.对进入城镇置换安置房的农户,由镇(街道)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到城镇居住集中区。农户在镇(街道)居住集中区范围内可以优先选择,所在镇(街道)应尽量给予满足。

2.对在城镇有商品房而要求货币补偿或其他原因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按原住宅拆迁建筑面积,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与现有政策衔接。农户在接受货币补偿后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

3.农户愿以原合法的房屋面积的部分或全部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的,按照应安置住宅面积的一定系数给予置换或折算成股份。标准厂房的房屋产权属该农户,出租产生的收益归该农户所有或由经营单位按股份分红。

(二)建设用地置换面积的确定。村庄中农民宅基地及其以外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可同时置换。置换面积以自然村为独立地籍图斑的,以地籍台帐为准;非独立地籍图斑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三)农村住宅置换取得的安置房, 5年以后参照拆迁安置房规定可上市流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后,农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自动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由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拆除原住宅,房产管理部门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农户的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并享有原居住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

(五)农民退出农村住宅的同时,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城镇社会保障。

(六)奖励政策。各级政府整合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农村住宅置换工作的奖励力度。

1.奖励标准:市级结合当年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对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以通过验收建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实际面积进行以奖代补,标准为每亩3万元。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必须用于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再投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文件规定操作。农户住宅置换后,置换地块3年内不得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用于非农建设,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的,收回该地块以奖代补资金。

(七)指标使用: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整理后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土地所有权所在镇(街道)有优先使用权,用于城镇安置房建设。安置农户后有余的指标,可以挂钩到镇区用于镇(街道)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通过市场招拍挂,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挂钩指标镇(街道)内使用有余的,可以跨镇(街道)有偿调剂、易地使用,调剂价格每亩不少于10万元。使用挂钩指标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和建新区布局。

(八)各级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市政府对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列入各区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内容。

四、资金来源

市和区、镇都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资金,确保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安置农民后多余的挂钩指标置换到镇区或跨镇调剂、易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市场运作,在扣除必要成本和规费后,按现行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其中区、镇收益部分,专项用于补偿安置。

(二)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中使用挂钩指标,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关规费留区使用。

(三)参照城市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规费收取规定,相应减免安置房建设相关规费。

上述资金仍不足用于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由区、镇(街道)从财政其他资金中共同分担解决。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资金建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农办、国土资源、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农林、建设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市委农办负责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中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编制、拆旧区整理的指导和监管及挂钩指标的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中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规划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区域规划、深化完善村镇规划;农林部门负责置换出来的农业用地产业布局规划和种植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安置房计划安排。其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

(二)加强监督考核。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是各级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区、镇要认真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并积极筹措资金。市政府把该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工作机制。各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协调工作,研究政策,落实措施。要积极探索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抓紧工作方案和规划布局的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资金和各项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营造宣传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推进农村“三集中”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宣传大力推进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好处,宣传惠农惠民相关政策,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先进典型,帮助农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住宅置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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