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6-20
- 【生效日期】2008-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富宁县境内“6.7”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粗酚泄漏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富宁县境内“6.7”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粗酚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6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境内发生一起粗酚运输车辆翻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事故导致粗酚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要求云南省安全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将云南省富宁县“6.7”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粗酚泄漏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8年6月7日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湘E96988”的槽罐车装载 33.6吨(核载22吨)粗酚行至罗富高速公路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境内“者桑”段K27+800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槽罐车翻车,车辆严重解体,罐体、车架和驾驶室分离,造成驾驶员、押运员和货主3人当场死亡。罐体滚下路基 10余米,罐体破裂,罐内33.6吨粗酚液体除少部分被树叶、土壤和当地一家木材加工厂的细木灰吸附外,大量粗酚液体沿高速公路截洪沟流入者桑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随水流向下游的广西百色水库方向扩散,威胁百色水库环境安全。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运活性炭、石灰粉等物资,采取拦污、分流、吸附等多种措施消减污染物,取得明显效果。据环保部门监测分析,事故不会对云南、广西百色市供水水源地造成影响。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这起粗酚运输泄漏事故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教训深刻,暴露出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运输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邵东物流分公司承运粗酚的肇事运输车严重超载,行车证核定载质量22吨、实载33.6吨,超载11.6吨;一车多证,在车上还有另外2付车牌;因夜间行驶,加之道路坡长、雾大,雨后路滑,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冒险行车,发生翻车事故。发货单位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6〕119号)有关要求,没有认真核对承运车辆核载质量,给承运车辆超量充装,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罗富高速属山岭高速公路,陡坡多,弯道多,气象多变,极易发生车辆失控,引发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罗富高速的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特别是一些超装、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罗富高速交通安全威胁更大。在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地方有关部门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对超装和超载、安全条件差的车辆查禁力度不足,该路段事故频发。
(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有待加强。2月1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云南省2月11日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进行通报,时隔不足4个月,云南省境内又发生同类事故,并且引发了环境污染。这些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同类事故接连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购买、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特别是长期在外地营运车辆的管理,通过GPS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通过无线通讯、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逐步养成和强化安全意识;保障安全投入,认真做好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二)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协查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发展改革、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通过建立工作制度,明确信息通报、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实施处罚、公告结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形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查处的力度。
(三)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委托没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车辆承运、超装、超载等问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反复出现超装、超载等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特殊路段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特殊管理,实行重点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重点路段隐患排查力度,对坡长、坡陡、弯多、雾多且事故多发或易发的危险路段,要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禁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危险路段。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监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增加标识、标志、路面减速设施、电子雷达测速仪器,或科学改造缓冲车道,有效改善危险道路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五)要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要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经营和运输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立足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要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和运输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情况,检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08〕4号)的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故意超装、超载,驾驶人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
各地要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落实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所有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并将本通报落实情况的报告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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