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37号
- 【发布日期】2009-04-09
- 【生效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
(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3、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以下简称无手续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或只有一处住宅,但住宅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手续不全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2、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的,将拆迁范围内外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前述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或补助,但当次拆迁范围外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四)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相关规定核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安置人口情况数据库,避免今后重复认定补偿和补助。
(五)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平方米(简易)、4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
(六)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处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后予以评估,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评估价、评估价的70%或80%计算补偿(补助)。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落实安置住宅:
1、安排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准购面积、公寓房售价等均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上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小区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3、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安置公寓房。即由政府面向社会融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旧村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后,节余的土地按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旧村改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现有拆迁安置小区房源的,被拆迁人可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简易结构1:0.8。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售房指导价进行结算。实行调换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四、关于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或居住过渡周转房的方式之一进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进行过渡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20%(上浮后临时过渡补助费金额个位数四舍五入)。
五、关于拆迁奖励
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凡是在规定期限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规定期限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奖励4000元;逾规定期限交付拆除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具体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按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地批后的动迁工作程序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实施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持举行听证会;
(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次数一般情况应不少于三次。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拆迁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认为确需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人发出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
(四)超过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期限,被拆迁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拒绝搬迁或拒绝交出土地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同时由用地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并登报公告或送达领款通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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