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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焊工焊接操作工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9〕112号
  • 【发布日期】2009-04-15
  • 【生效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焊工焊接操作工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焊工焊接操作工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9〕112号)




各相关单位:

2009年3月14日至3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举办了4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在这4次考试资格审查中,发现有13名焊工所报信息资料存在严重的作假嫌疑,涉及到8个聘用单位,分别为四川村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公司、秦皇岛核风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自仪股份自动化仪表七厂。

针对部分聘用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焊工焊接操作工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聘用单位要针对每一位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建立档案,保存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有学历、操作、培训、考核和奖惩记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否则将追究聘用单位责任。

二、聘用单位要从本单位选择技术优秀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核安全文化教育和相应的培训,加强质量和核安全意识的培养,掌握焊接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聘用单位要采取措施并制定焊工管理程序,满足如下要求:

1. 保证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焊接活动不超出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2. 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中,制定判断焊工、焊接操作工实际工作能力的指标,对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焊接质量评价管理,对不能胜任相应的焊接活动的,应重新培训考核或调离该岗位。

3.保存完整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资料,并进行动态管理。

4. 要在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失效5个工作日前通知内部各相关部门,防止焊工、焊接操作工无证操作。

四、以上工作应在2009年7月前完成。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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