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66 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6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外办
(二○○九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央组织部等13个部局《关于印发 <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组通字〔2008〕58号)等文件精神,为方便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往来我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省政府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或省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或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二、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认定
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可以向省外办推荐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省外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同时抄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通知有关设区市公安局办理手续。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省委组织部通知省公安厅办理有关手续。
三、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一)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需在闽申请居留许可的,由就职的工作单位持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向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2~5年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抄送省公安厅,以便通知有关设区市公安局办理手续。
(二)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
1.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为其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2.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因工作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形,无法到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3.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工作单位代办。
4.对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主动给予方便,分别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以及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预告等服务。
四、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在闽永久居留
经省政府认定对我省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特别需要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省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上报公安部审批。
五、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国籍
对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予以优先受理、审核上报。
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闽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厦门市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居留和出入境简化手续相关办法由厦门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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