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4-20
- 【生效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成立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成立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财政局《关于成立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成立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解决老旧小区“修房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老旧小区相对集中的地区都要成立房屋应急维修站。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为市场化的服务性企业,其主要职责为,在本地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房屋的应急维修工作。老旧小区相对较少的地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或成立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本地区房屋应急维修工作。
二、房屋应急维修站在接到居民报修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隐患,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主要维修项目:
(一)自用部位维修项目。
1.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2.室内插座、开关、普通灯具维修;3.室内自用给水管线维修;4.水龙头更换;5.洗手间浴盆下水堵塞疏通;6.洗面盆下水堵塞疏通;7.地漏堵塞疏通;8.大、小便器堵塞疏通;9.卫生间防水维修;10.洗手盆台下防水维修。
(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1.房屋外墙局部空鼓排险、维修;2.室内上水立杠爆裂抢修; 3.污水管堵塞;4.窨井、化粪池外溢清掏;5.地下给水躺杠爆裂抢修;6.共用电气开关损坏导致停电的抢修。
三、实行“54321”工作准则。“五个一”的服务,即一声问候、一块抹布、一副鞋套、一个胸卡、一次回访。“四个一样”的态度,即生人熟人一样,白天晚上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大修小修一样。“三个必须”的要求,即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开机,抢修人员必须随传随到,抢修工作必须一次完成。“两个不准”的守则,即不准接受住户的吃请,不准接受住户的钱物。“一个牢记心间”的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
四、应急维修应做到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抢修;小修3天内解决。超出应急维修范围或需安排大中修的,可先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落实修缮计划和资金,转由区房屋维修中心受理。
五、房屋应急维修发生费用,原则上“谁受益,谁承担”。
(一)房屋自用部位需要应急维修并发生费用的,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应急维修的,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或由产权单位支付。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续筹。
(三)对生活困难居民的房屋自用部位维修,弃管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市政府每年补贴额度为400万元,补贴对象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东陵和于洪等6个区及沈河“房产110”。今年,市政府补贴部分由市房产局负责筹集,市财政局给予支持。为保证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健康运行,除市政府补贴外,相关地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六、成立区房屋应急维修站,是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关注物业民生、解决老旧小区“修房难”问题的突破口,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因此,相关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竭尽全力抓好实施。
七、相关地区政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房产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做好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房屋应急维修的协调工作,发生居民不配合抢修工作时,应及时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抢修工作顺利开展。
八、区域房屋应急维修站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的管理及工程档案。房产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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