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的通知
(银政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2009年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实际及《银川市“十一五”减排计划》,现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是:化学需氧量削减4060吨,二氧化硫削减9400吨。各县(市)区2009年必须对辖区内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削减,允许排放量必须按核定量执行(后附排放计划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09年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及《2009年减排目标任务书》,分别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必须与辖区各重点减排工程企业签订《减排责任书》,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各有关排污单位。
三、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各县(市)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余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施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年底将按照《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和《2009年减排目标任务书》,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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