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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40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

(穗府办[2005]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当前信访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8.1”工作会议的要求,特将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重要性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维护信访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事实证明:良好的信访秩序是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但是,当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现象在我市仍然比较严重,例如:有的在党政机关门前长时间非法聚集,拉挂横额标语,呼叫起哄,个别人甚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有的以“维权”为名,提出过高的不合理要求;极少数人还打着“上访”的旗号,组织非法的跨地区串联活动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和机关的办公秩序,也防碍了正常的群众信访活动。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从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重要性,按照《市政府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方案》(穗府办函[2005)73号),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整顿违法上访行为。

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与整顿信访秩序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制,扎实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要具体部署、落实信访工作;其他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按分工抓好有关分管工作的信访工作。凡涉及信访问题的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得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得把矛盾和问题层层上交,否则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一旦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有关责任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处理,把上访人领回本单位妥善解决问题。

(二)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妥善予以解决。要主动、大胆开展工作,凡是有法规依据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也要向上访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对确实有困难的群体和个人,要逐个排查,实事求是地设法为其排忧解难。要严禁乱开政策口子引发更大信访矛盾。

(三)进一步健全信访信息报送机制。各级维稳、公安、调处、信访等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和信息,摸清有关情况。要按照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使上级有关部门能及早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及阻断交通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大力整顿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上访行为,尤其对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的尊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向上访群众宣传《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上访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上访人的非理性行为,使极少数蓄意滋事者没有可乘之机。

(二)各级信访部门和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做好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把正确处理群众信访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和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的过程。同时,对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坚决予以指出和纠正。信访部门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访工作。

(三)对借上访活动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市公安局制定的处置预案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违法者。违法情节轻微的由上访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调,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的原则,切实做好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各项工作。凡发生下列违法上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方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1.上访人聚集、滞留政府机关门前的。

(1)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工作人员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保卫科(以下简称保卫科)和市公安局派驻市政府民警执勤办(以下简称执勤办)民警向上访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劝说信访人员到接访场所反映问题。

(2)上访人经劝导仍然聚集、滞留市政府门前的,由保卫科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处理,把上访人带回解决问题。

(3)对违法聚集、滞留的上访人,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逐个查验登记身份证,查验一个劝走一个;对不配合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违法聚集、滞留行为的组织者、煽动者和骨干分子要现场取证,依法处理。

(4)需要对违法聚集、滞留行为实行清场的,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信访局、保卫科和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将违法上访人员送到集中劝返场地,逐个登记、审查,进行法规教育,然后由相关责任单位接回原地区、原单位。

2.上访人张拉横幅标语的。

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负责劝其自行收回。如上访人员仍执意强拉的,一律收缴。其中张拉涉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对省、市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内容的横幅标语,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上访人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的。

由公安机关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同时将违法者强行带离现场,以保障政府机关交通顺畅。

4.上访人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

由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驻市政府武警予以配合,迅速平息事态,保证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并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候访场所,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经信访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候访场所或予以清场处理。同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1)在接待、候访场所挑唆、煽动其他信访人,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

(2)损害公共财物的;

(3)纠缠、污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4)已经接待处理,信访人仍无理纠缠,不愿离开的;

(5)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候访场所的;

(6)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防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7)其他违反《信访条例》,扰乱公共秩序和办公秩序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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