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93号
  • 【发布日期】2008-12-04
  • 【生效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皖政〔2008〕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批准省文化厅确定的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90项)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0项),现予公布。

安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构成安徽特有的文化魅力,是安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保护、文化精品、文化展示三大工程,建设文化强省,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制定保护规划,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建立传承机制,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