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9-04-28
- 【生效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附件1)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见附件2)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三、其他临时来内地采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港澳记者采访证”、采访器材清单,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香港、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在办理采访器材进境手续时,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
2.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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