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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4-28
  • 【生效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困难家庭居住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

实施新一轮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利用3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及危旧房600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230万平方米,2010年200万平方米,2011年170万平方米。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的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年久失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危旧房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

1.土地收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适宜土地收储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收储,实行净地出让,土地竞得人不享受棚户区政策;适宜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相关部门进行现地踏查、联合确认,经实施指挥组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招商。项目竞得人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优良的品牌、优秀的管理团队,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以区为主,加强监督管理。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制定、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招标、拆违、拆迁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回迁房建设、督促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组织回迁安置、信访接待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3.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

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落实低收入住房困难补贴规定;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实现当期回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地能够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房屋安置;按城市规划要求原地无法提供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

4.依法拆迁,积极推进建设。

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同时,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吉高法〔2006〕67号)有关条款:“对极少数或个别被拆迁人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和阻碍整体棚改工作进程且确需采取强制拆迁的,应当坚持行政强迁为主,司法强迁为辅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保障和推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

5.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城市“解密外疏”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6.区别对待,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列入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地块,房屋现状较差的、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房屋现状较好的、有部分配套设施的,要制定完善方案,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市级以上文物和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要制定保护方案,修旧如旧,按原貌恢复。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净地出让后获得的纯收益退还给收储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继续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收储。

收储中心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统收统保,年度项目合并计算,按3000万元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暂定1年)

收储中心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项目,按程序委托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建工企业和物业公司建设与服务。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业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免;属经营性收费的减半。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随报随返。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回迁居民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和拆迁公司提供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随到随返。回迁房主体封顶前,逐层平均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体封闭前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回迁房配套工程预留1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比例逐项返回。可提前支付回迁房办理产权所需费用,最高支付比例8%,办理产权后再返还2%。

(四)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由原来120平方米增至144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屋拆迁人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公交、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政府承担的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六)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在安置户型49、54、64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建筑成本,分别按高层和多层,交纳增加面积款,房屋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实行“拆一补一”,按规定不足49、54、64平方米享受补到49、54、64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宅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迁公有房屋应遵循“先房改、后拆迁”的原则。

4.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租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找房源,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取消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拓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不含回迁房)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二)棚户区、危旧房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计划和规划。

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实施指挥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回迁房建设监管工作流程》,跟踪督办棚户区及危旧房回迁房建设,加强全过程监控。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界定棚户区内工业用地和空地(含耕地)范围。

(二)运行方式。

1.棚户区改造采取“双轨”运行方式,即土地收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挑、选、收”的办法:挑,棚户区地块先由收储中心挑;选,收储中心挑完后,由开发企业选;收,剩余的棚户区地块由收储中心收。收储中心对全部收储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条件的小块棚户区可贴靠到临近棚户区项目一并改造。

2.危旧房改造以单位自行改造为主与多种改造形式相结合。单位自行改造,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或房改房的原产权单位的危旧房屋,经市危旧房改造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建部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出售,销售收入用于补充改造成本。增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住房未达标职工,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作为改造主体对所管理的危旧房实施改造。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改造,是指对地块小,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由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结合建设各类保障型住房实施改造,是指对适宜建设廉租房、廉价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危旧房地块,由政府实施改造。

3.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不允许转让。如因资金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时限实施改造的,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

4.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由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拆迁、评估、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对存在不良记录的拆迁、评估、施工单位一律清除市场。

(三)先拆违、后拆迁,加大解决阻碍拆迁力度。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要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被拆迁居民正确理解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和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对阻挠棚户区及危旧房拆迁和严重影响回迁房建设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裁决力度,依法组织行政强迁、司法强迁。

(四)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保证当期回迁。

开发企业取得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后,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下,要先确定回迁房建设位置;实施拆迁时,要先拆迁回迁区域;拆迁受阻时,要先提交回迁区域裁决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先组织回迁区域的行政强迁;开工建设时,先建设回迁房,确保被拆迁居民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回迁。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先建回迁房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施工许可证》。回迁房的设计要符合《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要求,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五)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

根据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本解释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2004年8月1日以后,只有房屋初始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可享受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六)实行回迁房综合验收。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在被拆迁人进户前,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验收;综合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移交给小区业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监部门不予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及时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时为回迁居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超过产权登记办理时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发放;已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其商品房合同打印。

(八)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小区。

(九)建立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工作部署,使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参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要以大局为重,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不得互相推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非法占地、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以权谋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机构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将原有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合并调整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增设住房保障组。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市政府要和城区、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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