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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3月2日正式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亨润聚合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锦纶6切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4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分子式:―[NH―(CH2)5―CO]n―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4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4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0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39 85093410
传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9 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7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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