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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9〕13 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9〕1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攻坚年。为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关于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现提出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加大污染减排攻坚力度,确保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不变、力度不减、要求不降。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以及当前面临的减排形势,研究确定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排0.2%、1.5%(具体减排项目见附件)。

二、工作措施

(一)工程减排

1.生活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按期建成44座新(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宁德福安、莆田仙游、漳州东山铜钵、东山双东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福州连坂、长安、闽清、永泰、马尾快安二期、福清融元二期、厦门东部(石渭头)二期、同安二期、海沧改建、泉州石狮二期、漳州诏安、长泰东区、长泰西区、漳浦、华安、云霄、平和、三明尤溪、大田、将乐、明溪、清流、宁化、莆田闽中二期第一组、荔城、秀屿、南平顺昌、浦城、政和、光泽、松溪、龙岩永定、武平、连城、长汀、宁德古田、柘荣、周宁、寿宁、屏南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泉州东海、莆田闽中二期第二组、三明建宁、永安二期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0年上半年建成投产。(附件1)

(2)加快污水管网配套,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配套污水管网,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一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二期、金山、闽侯、泉州城东、晋江仙石二期、漳州西区(金峰)、龙海、南靖、三明泰宁、南平邵武、建瓯、建阳、龙岩漳平、上杭污水处理厂;厦门海沧污水处理厂要达到45%;厦门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南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30%。二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70~8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连江、大学城、闽侯青口、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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