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5-05
- 【生效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徽省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皖政办〔2009〕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五日
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环境保护部等8部门制定的《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乡镇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对2007年以来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
3.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不能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对严重超标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4.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评或“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或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填埋场。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涉砷涉铅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的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开展涉砷、涉铅行业专项整治,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和涉铅行业(铅矿采选、冶炼,废铅回收,铅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确保整改到位。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综合采取法律、经济等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展改革部门、经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网箱养殖场。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措施。同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加快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告。
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要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中旬―10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钢铁、涉砷、涉铅行业的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于6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于9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6月―10月)。
6月和10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此外,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各市和新闻媒体通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