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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菌草产业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82 号
  • 【发布日期】2009-05-06
  • 【生效日期】2009-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菌草产业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菌草产业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82 号)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食用菌产业是我省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菌草产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省政府决定开展菌草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扶持菌草产业积极稳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经过调研,确定将建宁、将乐、延平、顺昌、新罗、武平、连城、寿宁、古田、福鼎等10个县(市、区)列为今年发展菌草产业试点县,培育典型,示范推动。

二、试点要求

菌草的应用重点以满足菌草工厂化栽培食用菌的原料供应为主,兼顾菌草作为燃料、青饲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以及乡村负责人,根据有意向以菌草为原料发展食用菌、生物质能源和畜牧业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需求,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按照企业(专业合作社)自建基地或订单收购的方式,搞好菌草种植与需求的对接,筛选确定若干个企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菌草加工应用示范点,并选择立地条件较好、低山缓坡、交通便利、适宜种植菌草的村,作为菌草生产重点村。每个试点县(市、区)选择5个以上的重点村,每个重点村种植面积必须在50亩以上。

三、扶持政策

省里将安排菌草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菌草种苗、技术培训、机械购置等生产性补助,并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各试点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省里将以福建农林大学菌草生物工程研究中心为主组织菌草产业专家服务团,向每个试点县派一名技术人员包干指导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各试点县(市、区)要向菌草种植基地村选派相关专业的科技特派员,配合省菌草生物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

试点工作由省农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福建农林大学等单位配合抓好组织实施。福建农林大学负责提供菌草种苗,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各有关设区市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各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抓,成立菌草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做好种草用地、基地建设、供需对接、政策落实等组织协调工作,合理制定本年度菌草产业发展计划。请各试点县(市、区)于5月12日前将本年度计划与《2009年福建省菌草产业发展供需对接明细表》(见附件)报送省农办。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待试点确定后由省农办另行发文。省农办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0591-87851845。

附件:2009年福建省菌草产业发展供需对接明细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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