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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150号
  • 【发布日期】2007-06-28
  • 【生效日期】2007-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内政办字1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赵双连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牙萨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任
梁铁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苏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王进国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王旺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煤炭工业局局长
芦宗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
额尔德尼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张华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娜日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
王英夫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关图儒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张景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其他事项

(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任牙萨宁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进国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煤炭工业局局长王旺旺及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芦宗华兼任。

(二)今后,除自治区领导外,其他成员若有变动,由协调小组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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