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9〕59号
- 【发布日期】2009-05-08
- 【生效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
(皖政〔2009〕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银行要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二、省政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的增幅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县域当年新增存款要主要用于当地。省财政对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对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财政性资金在存储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小企业发展特点和个体工商户、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不同类别种植业、养殖业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省政府将组织开展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对贷款风险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补偿资金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诚实守信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贷款效率。
六、健全完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机制,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省财政对今明两年在县域新设的并积极向当地增加信贷投放的机构或网点,每个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财政对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贷款损失准备。
九、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省属大企业出资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十、放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呆坏账核销条件,落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能力,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债务负担。
十一、加快信用担保业发展。成立全省担保行业协会,规范担保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促进担保机构在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担保时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进一步拓展再担保体系覆盖面和业务规模。
十二、壮大县级担保机构实力。各级财政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方式,对担保机构特别是县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允许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政府划拨和授权经营资产,通过租赁或变现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用于补充担保资本金。
十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实收货币资本的,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十五、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今明两年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皖北地区每培育一户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十六、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十七、全面推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试点品种和覆盖面,提高省级保费补贴负担比例。鼓励支持各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和“信贷+保险”试点,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切实降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机构要切实降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担保费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十九、做好为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各地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在为小企业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手续中,要提供简便快捷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清理贷款抵(质)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收费标准,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过程发生各项收费标准实行统一限价。
二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着重围绕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展全年银企对接活动,增强各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发展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增收的合力。
二十一、建立健全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知识培训机制,把金融知识培训列为职业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送金融知识到企业、到个体工商户、到农户活动。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统一银行、工商、税务等信用信息,形成共享信息资源。严厉打击逃废债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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