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85 号
- 【发布日期】2009-05-10
- 【生效日期】2009-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9〕8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已经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
1.总则
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输入、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以及《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南。
1.1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加强监测诊断,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严防疫病传播与蔓延。
(2)联防联控
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联防联控、形成应对合力。
(3)及时处置
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
(4)分级负责
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2适用范围
我省区域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适用本指南。类似流感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可参照本指南实施。
1.3预警级别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Ⅳ级(一般):
国外或省外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例。
(2)Ⅲ级(较大):
省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3)Ⅱ级(重大):
省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4)Ⅰ级(特别重大):
省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人传人疫情,且在人群中持续快速传播。
2.组织机构
2.1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卫生厅厅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定期会商和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态势,研究确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任务,商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关应对措施,统筹协调防控措施的落实。
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承担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2.2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提出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防护用品的计划建议;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留观医院,落实各类病例的隔离观察和医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甲型H1N1流感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
(2)省政府新闻办: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宣传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3)省外事办: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甲型H1N1流感的情况交流;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和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5)省经贸委:指导各地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地方提供治疗、预防和控制所需药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6)省教育厅: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学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7)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8)省公安厅: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甲型H1N1流感信息,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省民政厅: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遗体运送、火化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助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安排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省劳动保障厅:按规定及时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做好参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12)省交通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甲型H1N1流感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海事部门做好疫区的公路、海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13)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通信用频安全及无线电通信安全。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科学引导舆论,组织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和方法。
(15)省林业厅: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标本,检验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情况;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6)省口岸海防办:负责口岸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口岸联防联动机制,检查督促口岸各查验单位防控工作的开展,及时协调处置口岸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台轮停泊点和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防控工作。
(17)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急救药品、器械的生产和供应。
(19)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防控甲型H1N1流感体温测量仪的计量校准工作,加强与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配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20)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发现有流感相关症状的人员,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处置。
(21)省公安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负责国际机场和港口出入境人员的通关验证,以及台轮停泊点的船舶监护、人员检查办证放行;协助口岸相关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22)省工商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以防治甲型H1N1流感为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稳定。
(23)省物价局: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24)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在甲型H1N1流感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传播。
(25)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要素监测预测,及时分析预测温度、气压、湿度、雨量和天气的变化发展趋势。
(2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电信运营企业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情况通报提供通信保障。
(27)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民航所属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疫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甲型H1N1流感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8)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甲型H1N1流感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9)省红十字会: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同时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0)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31)武警福建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好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组交办的任务等。
2.3日常工作机构
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形成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甲型H1N1流感工作信息,承担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病例监测、诊断和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感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
3.1.1监测分工。省疾控中心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毒培养、分离、鉴定和核酸检测工作,福州、厦门、泉州市疾控中心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承担本地区相关标本核酸检测工作,其他设区市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将相关标本送省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甲型H1N1流感病毒培养应在具有资质的BSL-3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指定的21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人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工作,做好相关标本的采样、登记工作。
3.1.2监测内容。各级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甲型H1N1流感病人标本,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送标本到设区市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设区市没有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应将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检测,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
3.2诊断
3.2.1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在无有效防护的条件下照顾患者,与患者共同居住、暴露于同一环境,或直接接触患者的气道分泌物或体液),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
3.2.2确诊病例: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3.3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同时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逐级上报。
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暂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4.分级响应
4.1应急响应
4.1.1Ⅳ级响应
(1)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我省甲型H1N1流感危险性评估工作。
(2)检验检疫、海关、口岸、边防、交通、铁路、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境外来闽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3)全省监测哨点医院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4.1.2Ⅲ级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各设区市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收治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诊疗工作。
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省卫生厅派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应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采集标本,送当地设区市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对可疑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
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动物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
4.1.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其它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可视情对入闽人员健康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由省卫生厅对入闽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健康教育:各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做好个人防护。
(4)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采取预防措施,转运后的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4.1.4 Ⅰ级响应
大流行期间,全省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和报告甲型H1N1流感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
(3)其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提醒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提醒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必要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对个别疫情集中暴发的建筑物、居民小区或疫情严重的自然村实施封闭隔离,同时限制疫区内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关闭集贸市场,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和受理群众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2评估
甲型H1N1流感流行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现场调查与处置
5.1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属地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
疫情调查结束,县级疾控机构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资料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2病例管理
疑似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和确诊病例分开管理。
5.3密切接触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无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当地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开具解除医学观察的书面健康证明。
5.4院内感染控制
疑似和确诊病例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弃物,及时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启用负压病房,将疑似和确诊病例分病房单独管理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加强室内通风,医务人员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
5.5口岸检疫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6社区综合性措施
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社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7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和防控相关信息,统一由省卫生厅按规定发布。
6. 保障与支持
6.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必要经费,保障疫情发生与流行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经费开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在救治病人、疫情处置过程中因公殉职、致病、致残的人员按规定得到抚恤和及时的救治。
医保部门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6.2物资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疫情影响的程度、范围,做好预防与控制所需的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所需物资的储备。
6.3其他支持
实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时,病人、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7.奖励与处罚
对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疫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对在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有关部门调度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疫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指南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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