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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发〔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6-27
  • 【生效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8〕6号 2008年6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发〔1998〕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见中发〔2008〕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反腐倡廉建设全局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在实践中形成了责任机制,产生了领导合力;巩固了制约机制,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党内外监督机制,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能够推动全局工作的好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来。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作,以责任制的落实带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做好责任分解。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湘发〔1999〕15号),进一步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科学进行责任分解。市州党委书记责任为:对全市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州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长责任为:对全市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为:对全市州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分别对本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地各单位在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时,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见湘办发〔2000〕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综合情况报告工作。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由各市州党委综合上报省委。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都须向省委作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省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予以批评。
(三)强化责任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工作。考核中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市州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取市州党委和政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驻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的省直单位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组织实施。对未派驻(出)机构的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纪委委托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的重点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等等。
三、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带头搞好廉洁自律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不断引向深入。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落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附件: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张春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省委、省人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正职,市州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副职,市州人大、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主持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规定的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七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2.抓好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并协助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3.负责省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3月底前将省委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省管领导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领导和协调全省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6.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腐败问题的,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7.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主持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规定的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七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2.加强政府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强化治本抓源头预防腐败工作,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3.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并协助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4.负责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5.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腐败问题的,坚决支持调查处理。
6.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7.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梅克保(省委副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总责;对受省委书记委托负责的有关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协助省委书记处理的日常事务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牵头抓好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2.协助省委书记抓好省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协助省委书记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协助省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5.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黄建国(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组织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组织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组织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
4.督促主管工作范围内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5.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省管领导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许云昭(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巡视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纪委派驻省直单位纪检组组长和市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主持抓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4.主持抓好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落实。
5.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巡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纪委派驻省直单位纪检组组长和市州纪委书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进行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政法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政法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省级单位为常务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职责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牵头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健全司法机关监督制度,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督促主管工作范围内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政法系统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5.协助搞好全省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于来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编委、省老龄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主管及协管工作范围内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省长抓好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副省长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蒋建国(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宣传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宣传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宣传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省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格局,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力度。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主持抓好主管工作范围内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分管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5.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徐宪平(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主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副省长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泰波(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委办公厅(室)、政研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办公厅、省直机关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委政研室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直机关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主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忠民(省委常委、省军区政委)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执行。
陈润儿(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长沙市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所属县市区党委书记和开发区工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副职,所属县市区人大、人民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长沙市的党风廉政建设。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长沙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组织或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5.领导和协调长沙市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微微(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统战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统战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统战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统战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主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甘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技术协作、口岸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商务厅(省招商合作局)、省人口计生委、省旅游局、省贸促会、省经济技术协作办、省政府新闻办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的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郭开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教育、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新闻出版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社科院、省档案局、省社科联、省文联、省侨联、省科协、省作协、省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肇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工业、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民营经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省有色总公司、省工商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刘力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民族宗教、政法、交通安全、信访、消防、保密、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信访局、省宗教局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徐明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农业、农村、供销、移民、乡镇企业、扶贫、县域经济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农办、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移民局、省残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若有变动,其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自然相应变动,原则上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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