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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
  • 【发布日期】2009-05-24
  • 【生效日期】2009-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自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下发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在防范应对台风、强降水等自然灾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有预警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预警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和基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始终高度重视预警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始终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各级应急机构尚不健全的实际,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传发、报送等工作。二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文件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三要确保预警工作的时效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研究制定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形式,因地制宜,明确预警工作程序,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确保预警工作快速有效

1.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收到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及其内设机构)有关通知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信息、紧急警报后,以明电方式通知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并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红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相关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

2.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总局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信息或警报后,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橙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相关省级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

3.由橙色预警信息升级为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警报升级为红色预警信息、紧急警报后,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红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传发相关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

三、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收到总局传发的预警明电、紧急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跟踪,预警明电和紧急预警通知每12小时跟踪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跟踪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告总局,直至警报结束。

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报至国务院”的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总局。

总局预警明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通信专网文电处理系统传发;紧急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发布在总局政府网站,同时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各有关人员。各单位向总局反馈落实预警工作情况,以传真的方式报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传真:010-64463911)。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急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手机联系方式反馈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部。

联系人:王振永

联系电话:010-64463917,13811166761

传真:010-64463760,64463911

电子邮箱:wzy@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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